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受试者患有晚期(III期,且不适合切除或根治性放疗)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携带或不携带驱动性基因组改变)。
• 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晚期/转移性阶段的全身治疗,且治疗不耐受/难治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 受试者必须接受过一至三线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根据RECIST 1.1)。
• 如果受试者接受含铂类药物方案或靶向治疗作为早期疾病的(新)辅助治疗,并在方案治疗期间或完成后3个月内复发或转移,则该治疗可视为晚期疾病阶段的一个治疗线。
• 如果受试者由于不可接受的毒性而改变方案组成,但无疾病进展迹象,则不视为一个治疗线。
• 既往接受过试验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前提是满足最大治疗线数要求且未接受方案禁用药物。
• 采用IHC检测法筛查所有受试者,确定CEACAM5表达情况。仅CEACAM5高表达肿瘤(定义为≥ 50%的肿瘤细胞中IHC染色≥ 2+)受试者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
• 从受试者的医疗档案中收集根据当地常规临床实践评估的EGFR和其他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状态。EGFR状态未知的受试者没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
A部分:
CEACAM5高表达 EGFRwt肿瘤受试者(包括携带除EGFR突变以外的任何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受试者,例如ALK基因重排、ROS1重排、BRAF V600E突变、NTRK基因融合、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KRAS G12C突变或RET重排)。• 未携带任何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受试者:
○ 必须接受过以下治疗(前提是无医学禁忌,且这些药物已在当地获批且可得到):
○ 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允许根据医生的判断,并遵照贝伐珠单抗的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
以及一种获批的ICI(与基于细胞毒性药物的治疗方案序贯进行或同步进行)。
• 受试者可接受过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这不是强制性入选要求。
• 携带基因组改变(EGFR驱动突变除外)的受试者:
• 必须接受过至少1种靶向相应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靶向治疗,且该治疗在当地已获批用于受试者携带的基因组改变。
既往接受过TKI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针对相关基因组改变的额外靶向治疗(如经过临床判断,认为合适),否则不允许其参与该子研究。
• 受试者可接受过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允许根据医生的判断,并遵照贝伐珠单抗的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
• 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含ICI的方案(可作为上述方案的一部分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也可作为额外的ICI方案,即不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 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这不是强制性入选要求。
B部分:
根据当地临床实践进行的评估显示已知携带EGFR突变的肿瘤受试者:
• 必须接受过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
• 受试者可接受过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与EGFR TKI治疗序贯进行或同步进行(允许根据医生的判断,并遵照贝伐珠单抗的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
• 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含ICI的方案(可作为上述方案的一部分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也可作为额外的ICI方案,即不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
• 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这不是强制性入选要求。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已年满18岁。研究者应当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和屏障避孕法(如适用)。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日本特定避孕要求见附录9)。避孕、屏障避孕和妊娠试验要求如下。
女性研究受试者:
● 不在哺乳期
● 未妊娠● 如为POCBP,应在第8.2.5节规定的时间段内,采取附录3中所述使用者依赖性低的高效避孕方法。
研究者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评价避孕方法的有效性。研究者应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以降低纳入早期未检出妊娠受试者的风险。
男性研究受试者:
● 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遵守以下要求:
○ 不得捐献精子。
○ 避免与POCBP性交。
○ 在与POCBP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时使用外用避孕套,并建议伴侣采取附录3中所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ECOG体能状态≤ 1
良好,具体表现为:
● 血小板计数≥ 100,000/mm3(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血红蛋白≥ 9.0 g/d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
● ANC ≥ 1,500/mm3 INR ≤ 1.5 × ULN
良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 1.5 × ULN、AST水平≤ 2.5 × ULN且ALT水平≤ 2.5 × ULN
● 若有记录证明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总胆红素< 3 × ULN可接受
●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AST和ALT < 5 × ULN可接受
良好,定义为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60 mL/min:
CrCl (mL/min) = {((140 - 年龄(岁)) ×体重(kg))/(72×血清肌酐(mg/dL))}× 0.85(如果为女性)。
既往接受过CT、RT(有限的局部姑息性RT除外)、生物治疗或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或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在接受任何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必须经历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洗脱期。
要求有存档FFPE肿瘤组织可用。如果没有可用的存档肿瘤材料,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
受试者必须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注: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放疗,则可测量病灶必须在先前照射区域之外。
2.受试者在入组日期前3年内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良性前列腺肿瘤/增生、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在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3.已知存在脑转移的受试者,但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a. 所有脑转移灶已进行局部治疗,并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临床上保持稳定。
b. 没有与脑部疾病相关、迁延不愈的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5.存在> 1级腹泻(稀便)或肠梗阻的受试者。
6.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穿孔)和/或肠梗阻的受试者。
7.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80天内发生心脏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级)或进行冠脉血运重建术。
使用QTcF计算的QTc平均值> 470 ms。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卒中。
8.存在活动性ILD/肺部炎症或既往曾患ILD/肺部炎症。存在特发性肺纤维化、闭塞性细支气管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允许有已痊愈的放射性肺炎病史)。
9.存在有症状的活动性真菌、细菌和/或病毒感染。
● 根据当地检测标准,排除已知或检测呈阳性的HIV感染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有关乙型肝炎感染的日本特定措施见附录9)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 已接受治愈性治疗的丙型肝炎受试者不视为活动性感染者。
● 对于有丙型肝炎感染史的受试者,只有在根据当地检测标准,记录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2周内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病毒载量低于检测水平时(例如,根据当地产品说明书的持续性病毒应答,但不得少于12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才有资格入组。
10.存在机会感染和活动性COVID-19感染(应根据当地医疗实践进行COVID-19检测)。
11.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的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或可能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2.估计的预期寿命< 4个月。
13.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天内出于抗肿瘤目的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本研究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局部类固醇或关节内注射类固醇。在符合标准治疗(例如,用于COPD急性加重)的情况下,也允许短暂、有限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7天)。
14.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生长因子(包括EPO、达依泊汀、G-CSF、GM-CSF和血小板刺激剂[例如艾曲泊帕、罗普司亭或IL-11])或输血治疗。
15.不允许既往接受CEACAM5靶向治疗(例如,抗CEACAM5 ADC)或包含TOP1抑制剂有效载荷的ADC治疗(例如,德曲妥珠单抗)。
16.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或无法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停止使用)禁用药物(第6.8.2节)。
17.在研究干预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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