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与者在签署 ICF 时必须≥18 岁。
参与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NSCLC,包括所有组织学亚型。
3 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的 IV 期 mNSCLC(基于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
4 无 EGFR 敏感突变(包括但不限于外显子 19 缺失和外显子 21 L858R、外显子 21 L861Q、外显子 18 G719X 和外显子 20 S768I 突变)和 ALK 以及 ROS1 重排。所有非鳞状组织学亚型均需要阴性检测结果。注:检测应在当地进行;如果不可行,允许进行中心实验室检测。可使用在另一项阿斯利康研究筛选期间获得的 EGFR、ALK 和/或 ROS1 的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
5 驱动基因检测作为当地标准实践的一部分时,无任何其他可用当地已批准的 1L 靶向治疗的已知驱动基因突变。注:如果不作为当地标准实践的一部分,则不强制要求进行其他基因组突变检测。
6 WHO/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筛选时基线前 2 周内和随机化前无恶化。
7 预期寿命至少为 12 周。
8 在随机化前,必须使用下述方法确认肿瘤 PD-L1 表达 TC≥50%,二选一:
(a) 在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使用 VENTANA PD-L1(SP263)检测试剂
(b) 在研究中心收到申办者批准后,于申办者认证的当地实验室根据当地 PD-L1 检测结果进行分层和随机化。参与者还必须有合格的肿瘤样本可用于中心检测,如第 8 节所述,总结见病理学手册和实验室手册。
9 基线时至少存在一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可作为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靶病灶,该病灶在基线时采用 CT 或 MRI 准确测量的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
10 器官和骨髓功能充分(定义参见表 4)
体重
11 最低体重为 30 kg。
性别和避孕/屏障避孕要求
12 参与者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者可采取的避孕措施的规定;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和附录 G。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
(a) 筛选时和每次研究干预第 1 天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保持活跃性生活,则必须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期间使用至少 1 种高效的避孕方法。
(c) 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期间,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如果无法获得,则可以使用不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排精法均是不合理的避孕方法。
(d) 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期间,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或回收供自己使用的卵子。
14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活跃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参与者:
(a) 未禁欲且打算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活跃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参与者必须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期间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如果无法获得,则可以使用不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排精法均是不合理的避孕方法。
(b) 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还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直至其男性伴侣接受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期间使用至少 1 种高效避孕方法(参见附录 G)。
(c) 男性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不得生育或捐献精子。
知情同意
15 能够按附录 A 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性规定。
16 在收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可选遗传学研究样本之前,提供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的可选遗传学研究信息知情同意书(参见附录 D)。
其他入选标准
17 所有人种、性别和族群均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标准
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重度或未得到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和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正在持续或活动性已知感染;ILD(任何级
别)、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症性肠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疾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或银
屑病)、研究者认为导致参与者不希望参加研究或可能危及方案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物质滥用或重大心脏疾病。
2 存在器官移植史。
3 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长期治疗的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
4 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接受治愈性治疗、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
5 存在小细胞和神经内分泌组织学成分。
6 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CTCAE≥2 级),不包括脱发。可入组出现以下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的 2 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 3 个月内未恶化至>2 级,并通过 SoC 治疗可管理)的参与者:
(a)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b) 疲劳。
(c) 白癜风。
(d) 通过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e) 可能会纳入存在研究者认为可合理预期不会因研究干预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的参与者。
7 脊髓压迫,除非参与者接受了充分的局部治疗。参与者的神经系统状态必须在完成局部治疗后稳定至少 2 周,且在随机化前完成类固醇治疗后稳定至少 7 天。
8 脑转移,除非在随机化前至少 7 天无症状、病情稳定且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局部治疗(脑放疗或手术)结束与随机化之间必须至少间隔 2 周。随机化前,参与者必须已从放疗或手术的急性毒性反应(例如,头晕和颅内压升高体征)中恢复。
9 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活动性感染性疾病:
• 已知的活动性甲型肝炎、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慢性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
− 患有慢性HBV且正在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疗的参与者,如果病毒载量得到控制且 ALT 正常,则允许入组。ALT<3×ULN(存在肝转移)、不能归因于 HBV 感染且病毒载量得到控制的参与者可入组。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定义为 PCR 血清检测显示 HBV DNA<100 U/mL。根据机构实践,在研究治疗和随访期间,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的参与者必须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充分的病毒抑制。
− 如果 ALT 正常且 PCR 检测不到 HCV RNA(自发或对成功的既往抗丙型肝炎治疗疗程有反应),则允许入组患有慢性 HCV 的参与者(Regev et al 2020)。丙型肝炎病毒载量得到控制定义为通过 PCR 检测不到 HCV RNA(自发或对成功的既往抗丙型肝炎治疗疗程有反应)。
• 已知 HIV 感染未得到良好控制。定义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检测不到病毒 RNA 载量、CD4+计数≥350 个细胞/μL、在过去 12 个月内无 AIDS 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以及接受相同抗 HIV 药物治疗后保持稳定至少 4周。
10 患有活动性结核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或按当地实践进行的结核检测)。
11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任何病因的心肌病;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3 级)病史,过去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
既往/合并治疗
12 任何已知与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相关的合并用药。
13 既往因晚期或 mNSCLC 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治疗。注:如果在治疗结束后>12 个月疾病复发或进展,则允许针对早期可切除疾病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和/或根治性放疗或放化疗。
14 既往接受过抗 TIGIT 治疗或靶向免疫调节受体或机制的任何其他抗癌治疗。
15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或抗 PD-L1 药物治疗。
16 合并给予本研究所考察治疗之外的任何用于癌症治疗的化疗、放疗、免疫治疗、试验性治疗或生物或激素治疗。可接受合并使用激素用于治疗非癌症相关疾病(例
如,胰岛素治疗糖尿病、HRT、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和双膦酸盐类药物)。
17 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有限野姑息放疗,或 4 周内接受宽野姑息放疗或姑息放疗累及超过 30%骨髓。注:可接受出于姑息目的的孤立病灶局部治疗。
18 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注:可接受出于姑息目的的孤立病灶局部手术治疗。
19 排除目前或既往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参与者。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参见附录 I):
(a) 类固醇鼻内、吸入、外用给药或类固醇局部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前驱用药(例如,CT 扫描前驱用药),或单次给药用于姑息治疗(例如,控制疼痛)。
(c) 生理剂量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 2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AE 治疗除外)
20 排除可能干扰研究干预活性的旨在治疗或预防任何类型癌症的草药或天然产品,参见附录 I。
21 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注:如果入组研究,参与者在接受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I。
既往/同期临床研究经验
22 参与另一项在过去 12 个月内接受研究干预或试验用医疗器械治疗或联合/对照药物给药的临床研究(除非在随机化前安全性特征已知),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研究为观察性研究[非干预性],或参与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3 参与者已知对研究干预或产品的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
其他排除标准
24 参与研究的计划和/或实施(适用于阿斯利康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
25 经研究者判断,如果参与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则不应参与研究。
26 既往入组过本研究。
27 仅适用于女性:处于妊娠期(经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或计划怀孕。
28 从筛选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女性参与者应避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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