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1706 注射液:贝伐珠单抗,
2. 年龄≥18 周岁的女性;
3. 患有组织学确诊的高级别浆液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4. 受试者必须愿意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进行检测并能确认 FRα 的表达水平;
5. 既往已经进行 BRCA 检测(通过血液/肿瘤组织进行,可接受当地的检测结果),BRCA(胚系或体系)阳性受试者必须在 1 线治疗中接受过PARP 抑制剂维持治疗(既往接受过 PARP 抑制剂维持治疗和/或贝伐珠单抗治疗的受试者均可考虑纳入);
6. 受试者须已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并属于铂敏感人群(定义为距离一线化疗末次铂类治疗>6 个月才出现疾病复发),目前正在接受二线含铂治疗(定义为铂类+紫杉醇/PLD/吉西他滨+贝伐珠单抗)。对于二线治疗须满足如下要求:
① 受试者已接受了 4~8 个周期的治疗,且其中至少 3 个周期含有贝伐珠单抗。注:含铂化疗至少要使用≥4 个治疗周期。
② 受试者须在末次化疗(最后化疗周期的末次给药)结束后的 9 周内完成入组。
注:对于二线化疗期间进行了中间减瘤术的受试者,须在化疗期间至少接受 2个周期的贝伐珠单抗治疗;对于在二线化疗前进行了初始减瘤术的受试者,受试者在手术后和随机分组之前的化疗必须至少接受含 2 个周期的贝伐珠单抗。
7. 受试者在完成化疗后3~9周内须由研究者基于影像学评估为CR、PR或SD。注:受试者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①至少有 1 个基于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并由研究者判断其达到PR或SD;②或虽已无可测量病灶但CA-125仍升高(可存在/或不存在不可测量病灶),研究者判断为PR或SD;③或已无病灶且CA-125正常,研究者判断为CR。
8.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9. 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检测前 14 天内未使用 G-CSF 或 21 天内未使用长效 G-CSF)
血小板计数≥100×109/L(检测前 14 天内未使用 TPO 或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 ≥90g/L(检测前 21 天内未使用 EPO 或输血)
凝血功能
国 际 标 准 化 比 值(INR)和活化部分凝 血 活 酶 时 间(APTT)APTT≤1.5×ULN 及 INR<2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
白蛋白 ≥28g/L
肾功能
血清肌酐清除率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尿蛋白 尿蛋白<2+;若尿蛋白≥2+,则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须<1g;
10. 受试者必须:
• 无生育能力,即手术绝育或绝经后;
• 如果有生育能力,则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和每个周期给药前 7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不试图怀孕、不捐献卵子和同意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方法,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外加一种屏障避孕方法。
2. 当前治疗线数之前既往接受过>1线的抗肿瘤治疗。既往治疗线数的定义包括: 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考虑为一个线数的治疗;维持治疗视为前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在无疾病进展的情况下因药物毒性更改治疗方案者视为同一线治疗 (即不独立计算治疗线数,如更换的药物同为铂类、紫杉烷类、蒽环类以及PARP抑制剂等);激素治疗如作为维持治疗的一部分则不单独计算治疗线数。
3. 在二线含铂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PD)的受试者。
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维持治疗开始时不适合采用贝伐珠单抗 15 mg/Kg给药的受试者。
5.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手术或术后尚未恢复者。
6. 入组前 3 个月内出现过完全性肠梗阻;对于出现过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受试者,研究者须基于筛选期的影像学检查判断其是否适合入组。
7. 入组前经二线含铂治疗后接受了贝伐珠单抗维持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
8. 曾接受过其他毒性分子为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 ADC 治疗的患者。
9. 入组前 2 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10. 入组前 4 周内进行过腹水引流者或目前存在其他浆膜腔积液需要引流者。
11.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曾发生过≥3 级过敏反应者,或已知对贝伐珠单抗过敏者。
12. 仍存在因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2 级的 AE,除非是研究者判断为已达到长期稳定/不能进一步缓解的 AE(如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特定的实验室异常)。
13. 需要服用含叶酸补充剂的受试者(如叶酸缺乏症)。
14. 既往有肠瘘或胃肠穿孔、气管或消化道支架植入等病史者;目前存在未愈合创口或创口愈合不良的受试者,存在门静脉高压或癌栓形成、肿瘤侵犯重要脏器(如大血管、气管、食道、脊髓等)。目前存在浆膜腔积液(包括腹盆腔、胸腔、心包腔等)需要引流者。
15. 入组前 3 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注:可以纳入曾患有/合并其他自然病程或治疗不会干扰研究药物安全性以及有效性评价的肿瘤的受试者(如已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6. 脑膜转移或有症状的脑转移者(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脑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入组前临床症状稳定≥4 周;②入组前头颅 MRI 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新发转移/进展;③首次用药前已停用抗癫痫药物和糖皮质激素≥2 周。
17.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个月内有控制不佳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Ⅱ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不稳定型心绞痛、无法控制的高血压(采用最优降压治疗后收缩压仍>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心肌梗塞、需要药物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者(心房纤颤或室上性心动过速者可考虑纳入);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脑出血或缺血性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腔出血、主
动脉瘤或夹层动脉瘤、严重主动脉狭窄、活动性胃肠道出血等出血性疾病病史等;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存在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凝血功能障碍。
18. 已知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定义为 UGT1A1 阳性)的受试者。
19. 既往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存在活动性结核或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对于非活动性乙肝(HBsAg 阳性和/或抗 HBc 阳性的受试者,须进一步检测 HBV DNA,其滴度须低于研究中心的检测下限)且当前未接受持续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纳入;丙型肝炎已治愈(HCV RNA 检测阴性)者可纳入。注:对于
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 阳性者,研究者须考虑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1周启动抗病毒治疗。
20. 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预期在计划的研究期间怀孕或生育。
21. 已知存在影响研究实施的任何精神疾病、药物滥用、免疫抑制剂使用、酗酒或药物成瘾史的受试者。
22.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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